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对《南关区关于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9-15 14:58 来源: 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现对《南关区关于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0年6月份,收到由长春市南关区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重点任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各街乡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改革要求,扎实推进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工作,着力构建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运行体制。结合重点任务分工表中组织实施阶段的重点任务第三点,即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推动落实街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初审权”一项,南关区住建局将工作及时布置给13个街乡。

  

  2020年7月份,收到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放的《关于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各城区、开发区对已经由市下放到区的十四项物业管理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继续向基层下放,赋予街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权力,加强街道公共管理职能,推进街道职能转变。

  8月份起,南关区政府会同南关区住建局及辖区13个街乡,根据各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于9月2日制定了《南关区关于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各街乡工作实际,共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10项,并于9月4日召开了“赋予街道物业管理相关权力工作部署会”,就切实把街乡工作重心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加强公共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服务上来等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

  二、主要内容

《方案》设定的工作目标: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适应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通过赋予街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初审权等权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物业管理体制。

  

  《方案》中赋予街乡的物业管理权力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住宅区选聘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为物业管理工作配备相关的人员和责任科室,或在原有人员和责任科室的基础上部署物业管理的工作,保证物业管理权力的执行;责任科室应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各级物业主管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专项工作进行巡查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有稳定的联系机制,保证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顺畅,工作通知能够及时传达到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细则。

  2、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业主自治、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小区的相关工作。

  3、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①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②管理规约;

  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④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关于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和协调处理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的是《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实施意见》,也可以联系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申报、使用进行咨询。要做到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主动协调在启用物业维修资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现地踏查和初审工作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起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场所进行走访,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基础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内容存有疑惑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限期整改。

  6、辖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注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②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③订立一个管理规约;

  ④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业主委员会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7、物业服务项目、相关资料交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的是《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8、对历年达市标、省标和国标项目的复检依据是什么?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当年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内容作为复检的标准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9、对物业企业开展诚信考核如何进行?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共72人,管理员通过专有账户登录“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此项工作于2021年一季度开始,评分工作同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