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乡八一村村民:
为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幸福乡八一村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征地前南关区人民政府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具体情况
(一)征收土地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63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63批次拟征收幸福乡八一村集体土地5.4615公顷。征地地类为:水浇地1.0318公顷,旱地0.1029公顷,乔木林地0.2331公顷,其他林地0.6735公顷,其他草地0.2194公顷,农村道路0.1525公顷,水库水面0.0361公顷,坑塘水面1.9927公顷,公园与绿地0.3795公顷,公路用地0.0543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0.0012公顷,内陆滩涂0.5845公顷。
(四)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芳草街,南至八一水库,西至八一水库,北至南关区国有土地,面积为0.0381公顷;
地块二:东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南至八一村集体土地,西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北至八一水库,面积为0.0425公顷;
地块三:东至南关区国有土地,南至八一水库,西至八一水库,北至八一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1697公顷;
地块四:东至八一水库,南至甲二路,西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北至八一水库,面积为0.5790公顷;
地块五:东至芳草街,南至八一村集体土地,西至八一水库,北至八一水库,面积为0.7227公顷;
地块六:东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南至甲二路,西至八一水库,北至八一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8550公顷;
地块七:东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南至绕城高速公路绿化带,西至八一村集体土地,北至甲二路,面积为3.0545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地价是160元/平方米。其中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该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安置方式
1.通过货币补偿。
2.符合社保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安置。
四、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人民政府现场办公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协助),请相互转告。
五、异议反馈
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向南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2025年10月24日
初审:刘朝 复审:李玥 终审:吴圣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