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乡八一村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拟征收幸福乡八一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幸福乡八一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面积约为5.5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东至芳草街,南至绕城高速公路绿化带,西至八一水库,北至南关区国有土地(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4日
初审:l李振宁 复审:曹兮雷 终审: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