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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内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 2021-09-30 08:26 来源: 南关区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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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南关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内国有土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至朝阳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至长春新区高新南区,北至绕城高速公路绿化带。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企业产权证照住宅房屋4家。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已存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金额、面积补助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述补助款外,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就近上靠49平方米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周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周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均价采取比较法,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3)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出具资产残值评估报告。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1.对于未经登记房屋属于四角独立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用途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处理。

2.对于杂房、厨房、厕所、门斗、外接阳台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由测绘公司确认面积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出具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经规划部门认定的,按认定结果处理。

(四)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收费票据予以补偿)。

五、签约期限

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六、搬迁期限

2021年9月30日至 2021年10月30 日。

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南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2021年 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