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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 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 2021-08-27 11:01 来源: 南关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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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下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条件

一是鼓励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社企对接,增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能力。三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实施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备件:一是依法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实行民主决策,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年度报告。二是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信用记录优良,内部运行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三是合作社能够带动社员及周围小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补助对象

扶持不少于2个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日期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

具体细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对合作社投资建设完成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已获得过财政项目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不再补贴。2017年以来已得到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项目支持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今年不可申报此项目。

2.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实际从事种养、加工、销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有3人(户)以上真实出资。

3.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1)工商注册成员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至少有3人(户)以上真实出资。(2)贷款时限。农民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息。(3)对已享受过贴息贷款不重复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包含展期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但未计提使用的不予贴息。

以上项目同等条件下向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倾斜;向青年农民工领办的合作社或服务组织倾斜,向贫困村、重点非贫困村倾斜,向带贫益贫农民合作社倾斜。

三、资金规模

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项目总体资金规模为56.5万元。其中,2021年省级下达中央资金33万元,202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结余资金23.5万元。

四、补助标准

1.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5万元,市里将根据项目资金总额度和农民合作社申报数量核定每个农民合作社实际获得的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数额。同时,为鼓励高级别的示范社,对不同级别的示范社在补贴额度上会有所差别。在补助方式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

2.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会计代理服务费申请最高补助金额为5000元。

3.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按贴息对象2021年实际付息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按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基准利率4.75%计算,贴息比例不超过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60%,年贴息率不超过实际贷款额2.85%。每个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

五、项目资金分配顺序

根据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项目资金总体规模,结合各区项目申报和市级审核情况,项目补助优先级排序为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合作社(建设)项目、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

一是对符合会计代理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优先保障补助资金;二是对符合建设项目的示范社,按照示范社的级别进行补助;三是对符合贷款贴息项目的合作社,根据当年项目资金可用额度(前两项落实后仍有剩余资金)以及实际贴息情况,按照比例进行补助。

六、资金使用

1.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从基础建设到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形成的软硬件建设和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每个专业合作社成员。

资金使用资料:从厂家和商场购买的软硬件建设及维护的资金支出应提供正规发票,二手购买的建设资金支出应提供过户手续(原始发票复印件、购买协议、付款票据);外包建造的设施资金支出应提供委托建设协议书、结算清单及付款票据;自建的设施及自行维护的资金支出应提供建设预算说明、原料采购清单及付款票据和人工费用支出表据。

2.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仅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代理服务费用支出或雇用会计人员工资补助,并且要求会计人员完成以下工作任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账簿,装订传票;向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年度报告;向税务部门完成报税。

3.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发展方面的支出。

七、项目程序

(一)合作社申报

1.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单位要填报《长春市本级2021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向乡级政府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申报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的原件,会计代理服务协议书(会计人员为本社成员的不用提供协议书但应提供合作社书面证明和合作社成员名录的复印件),填写的《长春市本级2021年中央财政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会计代理申报表》,见附件2),到乡级政府办理申报。

3.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向乡级农经部门提交《长春市本级2021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贴息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并对贷款及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的贷款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为农民合作社贷款的,本人应是合作社成员,还须提供农民合作社全体出资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本笔贷款全部用于合作社,且由合作社偿还本息的证明材料。

(二)乡级审核

对农民合作社提交的《建设项目申报书》和《贴息项目申报书》和(会计代理)项目申报材料,乡级政府农经部门审核通过的,商乡级财政部门同意,分别在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办公地及多数成员所在社(屯)和乡级政府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责成合作社复制一式7份加盖乡级公章后,一式5份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复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级申报的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和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复审,提出拟向市级申报的项目;对乡级申报的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进行审核并汇制《会计代理服务项目合作社统计汇总表》,制作《会计代理项目申报书》,商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区级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一式3份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级评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区申报的提升合作社(建设)项目和提升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评审,对提升合作社(会计代理)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单位,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八、监管措施

(一)项目宣传培训。市、区两级分别将项目实施方案文件在农业农村部门或政府网站发布;区、乡级在本地农民合作社QQ群和微信群发布项目申报消息;乡级应通知到县(区)级及以上示范社。市级召开项目宣传培训工作会议,区、乡两级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进行及时指导。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乡两级要对申报的项目到合作社察看核实情况。对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任务并提供相关票据等资料达到要求的,才可拨付资金。对会计代理项目,在拨付项目资金前,要到农民合作社实地查看,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业务,建立账簿、装订凭证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年度报告、向税务部门完成报税,并提供支付会计工资或会计代理服务费支出凭据的,可于项目周期完成后兑付项目资金。区级要对乡级申报项目进行复查;在拨付项目资金前,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三)按时上报材料。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时上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附报项目宣传、检查的相关佐证资料(如:网站发布的截图,项目审核和工作检查指导的照片电子版)。

(四)强化责任分工。农业农村局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局确认的项目单位及补贴资金额度兑付资金。

项目所在乡镇(街)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建设。


(联系人: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王志良,联系电话:0431-8877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