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对南关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四)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问题
部门履职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整改问题责任、进度、措施研究不够不实,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细化完善整改方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整改措施
(一)逐级细化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责任清单,建立实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包保责任制。
(二)逐级逐项细化整改措施和要求,明确每项整改措施完成的时间节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一是要“一把手”亲自挂帅。成立整改工作的专门的组织机构,研究细化整改方案,明确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二是积极破解难题。在整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破解的办法;三是保证整改经费。要优先保证整改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
(三)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督导预警、督查督办、问题通报、追责问责工作机制,监督责任和工作落实,推进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四、整改成效
南关区成立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长南发【2018】10号),细化完成了整改方案 ,制定并印发《省督方案及四个清单》(长南发【2019】10号)、《区级领导包保方案》(长南办发【2018】7号),召开三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三次会议,密集调度督察工作完成情况;制定了定期调度、信息报告、督办通报、处置查处等工作制度,强力推进督察整改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南关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于文
电 话:88665477-6230
南关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