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是指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机关本级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 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 在同一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省法院和省财政厅报告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应对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数据和上报资料, 以及社会监督方面的答疑情况负责。
第七条 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 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
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
第八条需在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直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同一时间内,统一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专栏
(门户网站未建立前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九条 省财政厅若对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进行调整, 我院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总体收支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专业名词解释等。除涉密内容外,预决算信息全部公开到收支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五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
第十一条 所属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识,省法院要对各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细化程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从而促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