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联合整治二院周边占用公共停车位进行私自收费的建议》(第170号)
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剧烈增长,每天到二院就医的患者大都驾车过来,对停车泊位的
需求大量增加,个别不法人员借机占用公共停车位收费,谋取私利。
2016年5月,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发布的2号通告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违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辖区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