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对长春市口腔医院提出的《长春市口腔医院民康院区新建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长春市口腔医院的请求。
批复名称:关于长春市口腔医院民康院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南环建(表)[2021]4号
批准时间: 2021年3月31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申报主体:长春市口腔医院
办件名称: 长春市口腔医院民康院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文号: 长南环建(表)[2021]4号
公告日期: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