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清单目录 > 权责清单 > 行政征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0-12-23 15:25 来源:
【字体: 打印

  长府办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中,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是直接获得货币补偿款,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自主选择、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全市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委、审计、人防、税务、征收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房源要求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政府直接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三种形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是指被征收人持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劵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

  政府直接购买是指政府在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七条 政府搭桥组织购买和政府直接购买的房源包括商品房(现房和期房)、二手房以及土地收储部门和开发企业建设的回迁空置房屋。其中现房要完成初始登记,期房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保当年入住,二手房要取得权属证明,回迁房屋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的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

  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购房奖励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采取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方式的,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政府搭建信息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购房券原则上只能被征收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使用。超过6个月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信息平台采取自愿原则,同意在当期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折扣或优惠,并同意以购房券方式结算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参与购房券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楼盘资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房地局网站专栏公示。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市场交易和延期交房等不良信息记录;

  (四)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平台上的二手住房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登记和相应资质;

  (二)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需一次性提供房源达到50套以上;

  (四)同意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优惠。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采取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券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领取购房券;

  (三)被征收人在信息平台自主选择安置房源,持购房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企业或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建设单位与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采取政府直接购买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城区、开发区征收部门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提出集中购买商品房用作棚户区安置用房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二)房源价格采取区位地段比对法,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价格的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各城区、开发区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到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或购房券。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建设及征收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货币化安置结算方式:

  对选购二手房的,结算方式采取一次性结清方式。选择购买二手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向征收部门申请兑换现金,在与二手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协议时,购房款交由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待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后,由监管银行将购房款转交给二手房所有权人。二手房中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对选购现房的,开发企业交房后可向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购房资金的90%,剩余10%购房资金待办理完房屋初始备案登记后一并结算。

  对选购期房的,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购房资金的70%,期房具备入住条件交付使用后,可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购房资金的20%;剩余10%购房资金待办理完房屋初始备案登记后一并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货币化安置的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政府组织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交易行为的,由市房地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安居办负责购房券样式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模式和方式参照政府直接购买安置房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16年1月1日启动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