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8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QZ-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名称 | 停止供水 |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
设置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