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8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QZ-002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名称 | 取缔 | |||||
项目分解 | 子项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
子项2: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子项3:非法采集、供应原料血浆 | ||||||
子项4:外国医师未经批准来华行医 | ||||||
子项5: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 | ||||||
子项6: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
子项7: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子项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 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 第93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2〕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1〕15号,2013年修订)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2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