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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

时间: 2015-09-02 0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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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8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QZ-002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取缔
项目分解 子项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子项2: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子项3:非法采集、供应原料血浆
子项4:外国医师未经批准来华行医
子项5: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
子项6: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子项7: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子项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 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 第93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2〕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1〕15号,2013年修订)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