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JD—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 |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年9月26日发布)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应编制检查计划。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应先经法制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监测、检验等活动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系指行政机关中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负有执行或监督职责的人员。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