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JD—005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名称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
设置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第10号、卫生部令〔1990〕第1号)《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6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