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49号 | 南关区龙林砂锅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南关区龙林砂锅店 | 2018年4月18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西三道街三四小区50栋的南关区龙林砂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未提供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名从业人员正在销售食品,该店已处于营业状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 | 自动履行2018.5.4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4月26日 | |||
2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55号 | 南关区肥肥小厨餐厅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南关区肥肥小厨餐厅 | 违法事实:2018年7月10日,收到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SW1810028),报告结果标明, 2018年6月12日于南关区咸阳路2号的南关区肥肥小厨餐厅加工的酱猪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0日对南关区肥肥小厨餐厅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证实,该店于2018年6月12日该店销售的自制生产的酱猪手中亚硝酸盐超标。南关区肥肥小厨餐厅自制的酱猪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 | 自动履行2018.7.3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7月26日 | |||
3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95号 | 长春益丰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案 | 长春益丰酒业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 | 你 (单位)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 自动履行2018.10.1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