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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时间: 2018-05-22 11: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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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45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老大甜品店 92220102MA14GEHR7W 李广华 2018年5月8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老大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从事食品经营。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5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5日
2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46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高饭爆肚粉丝店 92220102MA156GW62U 高槐越 2018年5月8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高饭爆肚粉丝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从事食品经营。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5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5日
3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61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李渔兰溪小吃店 92220102MA156MDC7G 方樟兴 2018年5月8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李渔兰溪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从事食品经营。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5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5日
4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62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金先生拌饭冷面店 92220102MA156AM62Q 孙有良 2018年5月3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金先生拌饭冷面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从事食品经营。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0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0日
5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63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东方红幼儿园 段凤华 2018年5月8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东方红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在园师生提供用餐服务。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6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6日
6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64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关区小叔包早餐铺 92220102MA15476M2X 杨小光 2018年4月13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南关区小叔包早餐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从事食品经营。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动履行2018-5-18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