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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时间: 2015-09-01 1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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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16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无
设置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46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