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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处罚

时间: 2015-08-28 0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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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88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19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