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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
开展静脉输注的处罚

时间: 2015-08-27 09: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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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46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2]第84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