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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处罚

时间: 2015-08-26 15: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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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2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19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