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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CF-02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1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2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