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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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填表时间:201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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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102—ZJ—QT—003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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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资格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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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报名,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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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建局。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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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房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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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房地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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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审合格家庭由市房地局组织各城区居民代表进行公开抽房摇号,摇到房源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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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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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六条 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相关部门和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五)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受理点,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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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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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住房保障科 |
承 办 |
赵婷 |
共 同 |
街道办事处、市房地局 |
办理时限 |
85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1960216 |
投诉电话 |
81960238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 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