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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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填表时间:2018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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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102—ZJ—QT—002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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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辖区辖区内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承租人的资格核准和住房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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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报名,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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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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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核对状况进行核实、认定,认定后转给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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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准,核准合格的家庭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进行归档,并在长春市住房保障网和街道办事处公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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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审合格家庭由区住建局组织廉租房摇号分配大会,所有摇到房源家庭携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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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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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五条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低收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核对状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将《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表》转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的《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表》之日起15日内,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准,核准合格的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实物配租轮候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六)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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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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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住房保障科 |
承 办 |
赵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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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房地局 |
办理时限 |
97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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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1960216 |
投诉电话 |
81960238 |
是否涉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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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次 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