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清单目录 > 服务清单

南关区卫健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 2021-06-30 14:41 来源: 南关区卫健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义务等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对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对违反《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存在拒绝体检、从事易扩散工作、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对学校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

对学校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

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5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6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7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8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防治义务等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2

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4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5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7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8

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9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1

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2

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3

对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4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5

违反《献血法》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6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7

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8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9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0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1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2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3

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4

对未经批准开展性病诊治业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5

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6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7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8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9

违反《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0

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1

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2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3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4

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5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6

对医疗美容违法行为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7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8

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9

对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监督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0

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1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2

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3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4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5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6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和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7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8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9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0

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1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2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3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4

对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6

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7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8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9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1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2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4

对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5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6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7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8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不达标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0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1

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2

违反《吉林省献血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3

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4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5

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6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7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8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9

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0

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1

违反《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2

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的处罚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