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区政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夏季
咨询方式:88491910、88491917、88491918
审批依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受理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店营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企业设置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相连在同一建筑物内;具有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系统及设施设备;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否
办理流程:见附件
附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