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参与全区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负责全区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全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品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区耕地建设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上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保护。
(十三)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农业、畜牧业、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农业、畜牧业、水利和农村经济形势,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
(十七)编制和拟定全区农业、畜牧业、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课题、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农业投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农田整治项目。
(十八)负责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除畜禽肉品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机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畜牧业管理工作,进行畜禽疫情测报、防治和动植物检疫。
(二十一)负责全区水利发展、规划、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统筹协调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检查指导落实情况;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管理;提出黑土区耕地质量保护的政策建议,开展黑土地耕地质量提升、退化耕地治理修复和开发利用;指导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