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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19-12-11 13: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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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及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及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配合实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文物资源利用开发,指导、协调产业发展。

  (四)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监管。

  (六)加强文化、旅游、体育管理队伍建设,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七)指导公共文化、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基础设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事业,指导区文化馆、图书馆和街(乡)文化站及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文学艺术创作、文化服务工程建设,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团队运行发展;参与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九)指导、协调全区文物保护、利用、修缮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单项体育协会活动组织及其他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大型体育活动。

  (十二)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业余体校、体育传统学校的建设及业余训练工作;管理、指导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十三)协调全区旅游业发展;负责全区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活动;协调指导假日旅游、生态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普查全区旅游资源,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五)统筹协调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规范全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依法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推进旅游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