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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1-11-11 13: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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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部署、监督、指导全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研判城市管理特点和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组织街乡和部门开展城市管理检查、考评,整改督办城市管理问题。

  (二)编制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拟定全区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区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落实、监督、指导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气象管理方面有关气球施放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本区街路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审批和全区环卫设施拆除、重建、重置补偿审批。

  (五)负责全区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牌匾、占用道路、建筑垃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负责管理环卫固定资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负责全区临时占道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七)负责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