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市民委(宗教局)督促、指导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进步方针的贯彻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调查研究全区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负责全区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掌握全区有关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清真饮食企业;完成市民委(宗教局)交办的相关事宜;负责对宗教场所的审核呈报及安全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情况综合及信息等项工作。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