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为8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指导地位。
二是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由“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是调整预备役制度。将预备役人员聚焦为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员。
四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
五是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
六是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七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休金”的安置方式。
八是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2023年4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关于优先征集。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关于兵役登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
关于入伍地。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关于体格检查。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关于政治考核。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关于二次入伍。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关于新兵退回。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相关规定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预备役人员定义。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
关于预备役人员分类。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
关于预备役军衔。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关于选拔补充。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关于教育训练。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关于晋升任用。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
关于日常管理。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关于征召。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关于待遇保障。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
政策:南关区2025年征兵公告